发改委改革煤炭经营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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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 08:47 新京报 | ||||||||
提高门槛,规范审查程序 本报讯(记者 贾浩森)国家发改委24日在网站上公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该法规将替代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记者发现,这部新法规提高了煤炭经营企业的进入门槛,但同时也减少了行政色彩,大部分条款是以《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和《煤炭法》等为依据。
与过去相比,《监管办法》对煤炭经营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要求更加严格,规定也更为具体。要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另外,在申请开业时,必须提供环保合格证明和可行性报告,申请材料的总份数由原先的5份增加到9份。 《监管办法》规范了对煤炭新办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过程,规定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经营资格审查,审查时间由原来的45个工作日缩为20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批准的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