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15日实行,注册资金要求从80万提至8000万
本报讯(记者曹阳)记者昨日从民航总局获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将于本月15日正式实行,取代1993年颁布的《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按照新版的《规定》,国内新组建的航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8000万元,此外还须拥有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而在1993年的《细则》中,规
定的注册资本为不少于80万元。
在规模方面,《规定》要求国内新组建的航空公司应当拥有“不少于3架购买或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不得以“湿租”现有国内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飞机的方式筹建,还须拥有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此前,航空企业只被要求拥有不少于3架的运输飞机以及相适应的资金。
在身份方面,《规定》要求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
此外,《规定》中还指出,不允许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机构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不允许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与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民航总局运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推出主要是考虑到航空运输业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不同,属高科技、高风险的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证航空安全,维护良好的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航空运输业协调、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航总局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实施必要的引导和调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规定》对外商投资航空公司的投资额度没有松动,仍根据2002年颂布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要求由中方控股,其中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