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内外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一视同仁
本报讯(记者陈光)记者从商务部获悉,针对目前存在的假借特许经营实施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于日前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较大修改和完善,吸收了国际通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式,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对特许双方信息披露内容、程序和责任,广告宣传的真实性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同时,对政府、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该《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
商业改革发展司、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流通方式在我国快速发展,并显示出广阔的市场空间。特许经营在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吸纳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有1900个特许经营体系,特许加盟店近8.2万个,就业约200万人,覆盖50多个行业、业态。由于我国引入特许经营时间较短,立法和市场监管相对滞后,特许经营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特许经营体系和特许合同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法律责任不明确,特别是部分地区出现借特许经营实施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广大中小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失,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