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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市场风险管理达标设“大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 01:36 新京报

  银监会要求国有及股份银行2007年底前达到有关指引要求

  本报讯 (记者周扬)

  针对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日趋成熟的市场风险管理的较大差距,银监会昨日给出了各银行的达标期限: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和
其他商业银行最迟于2008年底前达到银监会最新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银监会还要求,各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按照《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为建立完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将越来越多地涉足有价证券、外汇、黄金及其衍生产品交易,金融产品价格变动所导致的市场风险也不断显现和增长。银监会发布实施《指引》,对于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转变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

  银监会指出,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具备四个基本要素,即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指引》的核心内容即是以这个为线索来构造其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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