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ST光明(000587)昨日公告称,在泰阳证券与深圳市圣泉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纠纷一案中,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ST光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该案正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外,12月19日,该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持有公司的700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据悉,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涉及*ST光明,该案审理结
果与*ST光明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通知*ST光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标的为6000万元,一审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2003年10月20日,泰阳证券以保证人光明集团为被告,以圣泉禾和公司为第三人,以余下6000万元本金及1400万元利息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中院于2004年2月9日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认为,泰阳证券与*ST光明于2000年8月16日签订了《配股承销协议书》,约定聘请泰阳证券为配股主承销商,并且泰阳证券又分别与北京德旺达、光明集团、圣泉禾签订了上述资产委托及担保的有关协议和补充协议。
法院方面认为,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承认发生该8000万元融资行为的原因是泰阳证券欲承揽配股承销业务。补充协议中约定,配股余额的利润部分由泰阳证券与*ST光明各得50%,合同涉及受益人光明家具,因此将该公司作为实际融资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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