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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限制信托公司异地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9:04 新京报

  大机构操作难度增加,小机构面临因资质不够被迫放弃该类业务

  本报讯(记者周扬)银监会日前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的资格确认、推介方式、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和监管协调等环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银监会有关人士称,两项《通知》的下发是监管部门加强信托投
资公司监管的又一重大举措。

  中信信托公司一位项目经理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定产生的最大影响是:全国性的大型信托公司操作异地项目的难度将增加,很多小型信托公司更将因为资质不够而难以在异地开展信托业务。

  银监会下发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同时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且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

  《通知》还规定,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通知》还对关联交易予以限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

  银监会在介绍这两项《通知》的出台背景时称,2002年7月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由于没有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涉及的异地推介等重大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导致各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做法相差悬殊,风险揭示的详略程度不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与受益人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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