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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免抵退税你疏忽了什么 怎样出口更划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14:35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龙博客工作室

  2004年是实行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很多新规定陆续出台,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频繁变化的出口退税政策及时掌握,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疏漏,从而直接影响企业小则几万、大则几百万的利益。根据全国数千个咨询问题及部分地区的实际应用调查,我们重点归纳了如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是否及时取得了报关单、核销单

  2004年国家出台了新的规定,凡是货物出口后90日内没有到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的,或者虽然进行了申报但在90日内没有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或180日内没有取得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都要视同内销征税。所以货物出口后一定记得要及时申报,及时取得报关单、核销单。

  是否及时的发送了海关电子信息

  现在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只有同时取得了海关电子信息和纸制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后才能计算退税。而海关电子信息的取得又必须以企业在“口岸执法系统”中提交出口数据为前提,所以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一定要记得及时到“口岸执法系统”中提交出口数据,只有这样才能尽快计算并取得出口退税款。

  是否及时办理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我国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一直是持鼓励态度的,并且规定在计算有进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增值税时,准予扣除其免税进口料件的价值。特别是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大幅度下调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致使绝大多数的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低于其征税税率。这时在计算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时,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和“进项税额”一样可以抵减应纳税额。所以对于有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时一定及时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新企业是否及时由“免抵不退”改为“免抵退”

  按照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对于新发生出口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办理退税,只有等到第13个月后才能计算退税。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当企业内外销销售收入之和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收入达到总收入的50%以上时,企业也可以申请计算退税。所以企业若达到了以上条件,应及时到当地退税机关申请由“免抵不退”改为“免抵退”,及早实现退税。

  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按照企业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外贸企业的“免退”税政策,另一种是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由于两种退税方法的存在,导致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口方式来改变自己的税负。

  例如:某生产型出口企业某月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出口销售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若该企业当月没有内销货物,其出口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该企业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出口货物所能得到的应退税款为:

  100万-1000万×(17%-13%)=60万元人民币。

  若该企业成立一个外贸公司,并将生产的产品通过该外贸公司出口,则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按照上例,若该企业将原出口产品以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口,则:

  生产企业的应纳税额为:800万×17%-100万=36万元

  外贸企业的应退税额为:800万×13%=104万元

  整个公司的应退税额为:104万-36万=68万,比自营出口方式多得到8万元的应退税款(68万-60万)。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不改变出口价格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口方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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