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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科华为案一审宣判3被告获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08:12 新京报

  3被告被判刑2年到3年,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到5万元

  本报讯(记者邹山)昨天下午,记者从相关方面获悉,历时近两年的沪科与华为商业秘密案,在经过近两年的调查取证,并经4次庭审后,终于正式宣判。3被告被判刑2年到3年,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到5万元。据悉,3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将上诉。

  据悉,昨天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原上海沪科公司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因涉嫌侵犯华为光网络产品商业秘密,判决王志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判处罚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刘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判处罚金5万元;犯罪嫌疑人秦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判处罚金3万元。另外,已被相关方面冻结的上海沪科公司账户所余款项将依照相关程序退付给华为。据介绍,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三人原系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的研发人员。2001年7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分别从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辞职。当年11月,3人在上海联合投资50万元创办了一家名为“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主要业务为制造光传输设备。

  2002年10月上旬,华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公司索赔200万元人民币。当月中旬,UT斯达康宣布以200万元人民币和分3年授予1500万美元期权的代价收购了沪科,刘宁、秦学军、王志骏三人正式成为了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还将进行线索评奖,奖金最高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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