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再次修改要动大手术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09:08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记者 赵江山 保险合同部分成此次修法焦点 保险公司关注投资渠道拓宽 保监会发布就保险法修改征求意见的通知之后,有关保险合同部分的修改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成为此次修法的焦点。
记者了解到,保险学界和保险公司正在准备书面意见,赶在12月20日前反馈中国保监会法规部。 记者电话向数位保险专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保险法最需要修改的是哪一部分?几乎所有专家都不假思索地回答:保险合同法部分。 保险业界一般把保险法分为两个部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保险法第一次修改时,改的主要是保险业法,而与保险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保险合同法并未作实质性修改。 2002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草案。新《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较之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2003年《保险法》有38处变化和改动,这一数目占了原有152个条文的1/4。 业内普遍认为,第一次修改中,真正触及实质性的条文屈指可数。“当时主要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修改的基本原则是‘可以改也可以不改的,就不改’。”保险法专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郑伟说。 目前我国保险业大环境发生变化,到下个月,我国保险业入世保护期结束,再次修法已成当务之急。 从保监会公布的13个修改重点来说,前5个是保险合同法的内容,后8个则是保险业法的内容。郑伟认为,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合同法的有关修改点比较笼统,而关于保险业法的修改点就比较具体。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含义不够明确,有些内容有疏漏等。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认为,保险合同法存在缺陷,是近年来保户与保险公司纠纷案件数量上升的一大原因。 郑伟认为,保险业法修改侧重的是保险业发展遇到的新问题。比如说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依照现行《保险法》,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仅限于两种,即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今年11月15日,国内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获批筹建,但相互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保险法》和《公司法》中,都未对其有所规定,法律地位还有待确定。 保险公司则更加关注投资渠道拓宽的相关内容。2003年《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虽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的表述为渠道放开留下法律空间,保险资金也已获准投向基金、可转债、股票等领域,但保险公司还希望保险资金能够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物业回购返租等领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郑勇告诉记者,公司正在内部征求修改意见。作为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反馈的意见将集中在寿险领域,此外,中国人寿也将建议修改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条文。 对于征求意见,贝政明律师认为,此次保险法修改也应该吸纳律师和消费者的意见。他告诉记者,保险法以前的修改中多是考虑保险公司的意见,采纳律师和消费者的意见比较少。 至于保险法修改的时间表,在今年的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透露,《保险法》修改草案争取在2006年底、2007年初时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相关链接】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法》修改工作重点是: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财产保险条款的规范;人身保险条款的规范;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监管;保险公估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专属保险代理机构、个人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及监管;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科学分类及划分标准;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监管机构对保险失信行为的处理;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