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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设基金公司持股上限1/3 股票非投资侧重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07:34 新京报

  股票不是投资侧重点,保险资金有望获准参股,“不欢迎”实业资本

  本报讯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昨天在“第四届中国基金市场系列国际研讨会”上透露,现在基本可以确定,商业银行在所成立的基金公司中股权不能超过三分之一。根据现有规定,国际上有基金管理经验的公司成为该类基金公司的股东后,其所占股份的上限也为三分之一。

  李伏安说,由央行负责起草的商业银行成立基金公司试点办法还在完善过程中,该办法出台后设立基金公司才能有实质进展,顺利的话国内第一家由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将在半年内成立。

  李伏安表示,就投资范围而言,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将更侧重投资介于存款和股票之间的金融产品,比如次级债、证券化资产。

  他说,从监管者的角度,会更多关注成立基金公司将给银行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因此对于这个新事物银监会将从股权结构、管理模式、投资范围等制度层面尽可能过滤风险。

  李伏安认为,从股权结构来看,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必须做到股权分散,完全的隶属关系会增加银行向基金公司通过提供贷款等方式输送利益的可能。

  李伏安同时透露,较实业资本而言,监管部门更欢迎保险资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以及合法的私募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

  对此,李伏安的解释是,从已经发生的一些违规事件来看,实业企业进入金融业的基本动机是获取更多的资金,因为目前国内企业的资金还没有累积到具有足够实力长期投资金融业以获得稳定回报的水准,这会对商业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带来隐患。

  记者同时了解到,目前尚无保险公司洽谈入股“银行号”基金公司的消息,但是保监会对此事十分支持。根据现有法规,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但银监会正与保监会进行良好沟通,《保险法》二次修改也已拉开帷幕,因此这个口子不难突破。(记者盛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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