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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收入为何少了一千多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4日 18:22  浙江日报

  日前,杭州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珠宝公司进行举报信检查时,从该公司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等数据对比中发现,2007年1-11月,该公司共计缴纳消费税仅8.89万元,申报应征消费税收入177.98万元,而公司财务报表显示销售收入有1354.90万元,消费税申报收入与企业账面实际收入相差如此之大,是什么原因?金银饰品、钻石等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难道该公司大部分收入不是经营金银饰品、钻石等的零售收入,而是其他非零售环节征税的收入?还是另有蹊跷?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

  检查人员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察看,发现该公司销售比例最大的是翡翠、钻石等镶嵌饰品,属消费税课税范围。为进一步解开疑问,检查人员对公司会计进行了询问,了解到公司财务人员对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存在认识误区。1994年国家调整了金银首饰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到零售环节;此后,2001年《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又将钻石的纳税环节也调整到零售环节。而该珠宝公司在日常进货过程中,将镶嵌戒指分为“戒托”和“戒面”两部分购买与加工,分别开具两张不同发票,在销售翡翠、珠宝镶嵌饰品的过程中,也按“戒托”和“戒面”两种商品的价格入账。因为人为分割了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公司每月的应征消费税收入相应减少。

  在随后的取证阶段,针对2007年七八月间,电脑服务器出现故障,导致企业2005-2006年度销售数据全部丢失的情况,检查人员转变策略,把货品调拨清单作为稽查重点。用一周时间,整理出2006年1-12月仓库调至柜台、实际用于销售的K金、铂金及其镶嵌饰品的金额。为使数据进一步精确,检查人员又利用2007年的相关数据倒推出2006年12月31日营业大厅柜台的留存数,参照调拨价,扣除相关折扣因素,最终得出2006—2007年该公司K金、铂金及其镶嵌饰品的实际应征消费税收入有1526.71万元,已申报385.83万元,少申报了1140.88万元。

  该局查实了该起利用对整件消费品的销售金额进行人为分割的方法,只对分割后的余额申报缴纳消费税,达到少缴消费税的案件,对该公司依法补征消费税57万余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8万余元。(周怡 程若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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