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文提要)国家征收个税的作用是什么?是为了“劫富济贫”还是“劫贫济富”?财政部的“劫贫济富论”,粗看上去似乎还挺符合逻辑,但它经得起仔细推敲吗?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在对上调个税起征点是否是“劫贫济富”进行分析前,我们先来看看开征个税的本意是什么。
开征个税本为“均贫富”
在中学政治教科书上,我们都学到过国家收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的根本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使之更加公平。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贫富不均,在任何社会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只是不同国家因发达程度不同,而使贫富悬殊在程度上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来说,贫富差别的形成,既有先天的原因,也有后天的原因;既有社会因素,也有经济因素和个人因素。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贫富悬殊,在文明社会中,负责任的政府都不可以坐视不理,政府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尽可能降低这种贫富分化的悬殊程度。其中,税收制度便是一个行之有效而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
在调节个人所得的问题上,政府则可以通过用超额累进税率区别征税的方式,以达到“均贫富”之目的。也就是说,尽管个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个税的大部分应该“取之于富人”,但在支出上却主要“用之于穷人”。
美国个税效果明显
我们以美国为例。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第一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占到美国联邦税收总额的43%。
如下表所示,从个人所得税贡献份额来看,占纳税人比例5%的富人,尽管他们占有33.4%的社会财富,但他们却最大份额地贡献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的57.1%。
而缴纳个税最多的前千分之一最富有的纳税人,他们占有社会财富9.1%,但合计缴纳了占17.4%的联邦个税,其缴税比例几乎达到了其所拥有的财富比例的两倍!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占纳税人比例50%的低收入群体,他们占有社会财富的13.4%,但他们却只贡献了个人所得税份额的3.3%。可见穷人对税收的贡献份额是相对有限的。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正是要达到这样一种分配格局,让富人以其巨大的纳税能力承担更多的税负,让穷人尽可能拥有纳税资格,但只是象征性地纳税,这是一个国民的光荣责任和应尽义务。哪怕缴税一分钱,也算为国作贡献了。
2004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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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纳税人群排列 |
个人所得税份额 |
个人所得份额 |
前0.1% |
17.4% |
9.1% |
前1% |
36.9% |
19% |
前5% |
57.1% |
33.4% |
后50% |
3.3% |
13.4% |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很显然地看出,判断我国当前个税起征点是否过低的最关键的指标,是看穷人和富人的缴税比例是否合理。
而此次财政部报告中指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可见,对比美国收入排名后50%的纳税人的缴税比例,我国普通工薪族缴税占个税总比例的确是过高了,因为富人群体大多具有多元化的收入渠道,工资性收入只是他们收入的一部分,而且许多是根本无需靠薪水过活的企业主,而穷人则大多完全依赖单一的工资性收入维生。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主任刘桓认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逆向调节”,即在较少的人掌握多数财富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却由只占少数财富的工薪阶层承担了,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开征个税“劫富济贫”的初衷。
光从这一点上,我们就可以发现,包括提高个税起征点在内的各种减轻普通工薪族税负的措施都是合理且必要的。
“劫贫济富论”的三大硬伤
理清了这个根本问题后,我们再来看财政部的解释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报告中的假设存在严重的误导。
按照报告中的假设,如果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了100元,但减少比例是2%,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看上去减少了350元,但实际上只减少了0.35%的总收入;如果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元,即减少3.5%,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受惠1050元,却只占其收入的1.05%。
所以财政部的比较是选择性比较,只是光从减税的绝对值上去比较,这样得出的数值自然是富人受惠比穷人多。但由于两者收入基数本来就相差甚远,两者的绝对值本就不具可比性。客观的标准应该是按照收入比例来做比较,结果我们发现,无论哪个档次,收入较少的穷人税收减少的比例都要大于富人。即提高一个档次的起征点,穷人受益的感觉要比富人明显得多。
第二,经济学上有一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通俗地说,同样的钱,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效用。比如同样是在马路上捡到10元钱,穷人会如获至宝,因为10元钱是他两天的饭钱,但富人却可能嫌掉在地上的10元钱太脏而懒得伸手去捡,因为在他看来,10元钱可能什么都买不了。也就是说,即使不看比例,光从绝对值上看,月薪5000元的穷人多收入100元所获得的效用也要比月薪10万元的富人多收入350元的效用大得多。所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劫贫济富”,但用浅显的经济学原理一分析,就会发现最受惠的还是穷人。
第三,“劫贫济富论”的逻辑背后所暗藏的心理暗示与价值取向存在更大的问题。
财政部的逻辑似乎是想告诉穷人们:如果起征点上调,你可以少缴1元钱税的同时,富人可以少缴5元钱呢!要是上调起征点,那岂不是便宜了那帮富人吗?所以起征点不能上调,宁可自己多交1元钱的同时,让富人多交5元钱!照这个逻辑,似乎在穷人和富人都多交税的同时,穷人反而因为多交的税比富人少而贪到便宜了?这种逻辑的背后,财政部似乎把自己放在了“坐山观虎斗”的位置上,把穷人和富人放在了互相对立博弈的立场上,在让穷人相信“少吃亏就是贪便宜”的同时,自己却可以坐收渔翁之利。
逻辑推导存在漏洞
更令人困惑的是,从本质上说,个税起征点提高与穷人利益受损是否真的有必然关系呢?财政部给出的逻辑是:个税起征点提高——国家个税收入减少——国家可二次分配的资源减少——穷人利益受损。
但是,人们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为了在征税环节,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但报告却拿支出环节的安排说事。用支出环节可能捉襟见肘来反逼征收环节不得放松。这里就有两个问题。
首先,国家税收是个整体,是各税种一盘棋,个税收入的减少可以从其他税种中弥补,因此从大局上看,国家可用于“均贫富”的资源并不一定会减少。第二,开源不成,还可以节流。如果降低财政支出,尤其是不必要的行政支出,比如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公款吃喝和公款出国旅游等支出就可以挤出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用于补贴个税收入的流失。这样一来,政府既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又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财政受惠额。
因此个税起征点提高无法推出穷人利益就一定受损的结论。
再说到底,要是实际情况真的是报告所说的提高个税起征点会“劫贫济富”,起征点越高,“劫贫济富”越严重的话,那把起征点调整到0,不是对穷人最大的保护吗?
那为什么现在还有2000元的起征点呢?
其实政府不愿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原因非常简单,正如报告中所指出的,“如果税收起征点提高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很大损失”,从经济学上说,政府认为目前2000元的起征点正处于税收函数可取的极值。因为税收函数中,既要考虑对特别贫困人口的照顾又要考虑财政收入,所以不可能把起征点调到0,也不愿意把起征点抬得太高以至自断税源,2000元正是两者相互权衡取得极大值的地方。
税制改革是根本出路
或许财政部也知道目前的个税的确存在不公平现象,但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又无法在税收公平和财政收入之间取得平衡,这才想出了“劫贫济富论”。
如何才能解决这对矛盾呢?
恐怕只有让税收体制做一次大变革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正是报告里所说的,我国的税收模式必须要从分类税制逐渐演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并最终向综合税制靠拢。由于收入分配是高度不规范的,个税只能以相对规范的工资性收入作为征收对象。于是工薪阶层成了实际上的纳税主体。加上个税是按照名义工资和全国统一税率征收的,这就使得消费指数高的大城市里的普通工薪族容易感觉税负过重。
同时,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理财意识的觉醒,财产性收入成为许多人重要的收入来源。即“个人所得”不但包括劳动所得(如工资、奖金、稿费等),还包括资本所得(如股票交易所得、房产交易所得等),而且越是富裕阶层,其资本所得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往往越高。另一方面,个税标准也应该以家庭而非个人为单位,因为一个家庭其实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假设一对夫妻,丈夫工资3000元,但妻子下岗在家,再对其丈夫征税就不太合理了。但目前的分类税制却无法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和家庭负担。
然而,这样的改革并不容易做到,“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我国现行的12万以上年收入申报制度仍存在不少障碍,税制改革的操作难度可见一斑。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经济社会学的王水雄副教授表示:“相关部门应该着手建立一套能够支撑公平个税征收的信息和监管系统,统一记录每一个纳税人的各种财产和信用信息,有了这样的系统和技术力量,再加上相关部门公平税赋的决心,才能把个税改革推向纵深,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个税起征点的争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