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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2日 14:07  财政部网站

  财驻甘监[2009]6号

  省级各厅(局)、各中央非税收入代征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兰州分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兰州分行、兰州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成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甘肃省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

  (二)、财政部《关于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的通知》(财监便[2008]129号);

  (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

  (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

  (五)、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甘监[2005]82号);

  (六)、财政部有关中央非税收入的其它文件。

  二、就地监缴的主要项目

  财政部确定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日常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共12项,涉及我省的项目有以下9项: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4、中央单位土地收益;5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6银行业机构监管费;7、银行业业务监管费;8、水资源费;9、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其它未列入日常监督的中央非税收入为监督检查项目。

  三、监缴程序

  (一)对账

  1、代征单位或省级主管部门应于月度终了5日内与非税收入汇缴银行、人民银行甘肃金库就中央非税收入入库情况进行对账并确认当月入库数。

  2、非税收入汇缴银行应于月度终了10日内与中央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就中央非税收入入库情况进行对账并确认当月入库数。

  (二)、报表报送

  1、凡涉及中央非税收入的单位应在2月10日前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报送本单位中央非税收入基本情况表。

  代征单位或省级主管部门应报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中央非税收入汇缴代理银行应报送《中央非税收入汇缴户基本情况表》(附表二)。

  中央非税收入过度户开户银行应报送《中央非税收入过渡户基本情况表》(附表三)。

  中央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应报送《中央非税收入专户基本情况表》(附表四)。

  2、凡涉及甘肃专员办日常就地监缴的9个主要项目的代征单位或省级主管部门、非税收入汇缴银行和中央非税收入开户银行,应按月将对账确认后的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入库情况于次月15日前向我办报送《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附表五)。各单位首次报送应附单位征缴、入库项目、收缴入库流程、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文字说明。以后报送如遇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应予以详细说明并随时报告甘肃专员办。

  3、国家金库甘肃省分库应于次月15日前向我办报送全辖区、全科目的《国家金库甘肃省分库中央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国家金库甘肃省分库省(市)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国家金库兰州市中心支库中央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国家金库兰州市中心支库地(市)级预算收入月报表》、

  4、《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没有征收和入库数的项目在表内相应栏次填写“0”。

  (三)缴款书和报表的核对

  1、甘肃专员办在收到上述单位报表后将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对相关数据不一致的要进行实地对帐并与缴款书核对,查找原因。国家金库甘肃省分库及下属支库、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应积极配合甘肃专员办做好对账工作。

  2、甘肃专员办将全省确认的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汇总并在次月25日前以《__月份专员办监缴中央非税收入月报表》形式报送财政部。

  四、重点检查

  根据监缴对账情况结合未纳入甘肃专员办日常监缴范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专员办每年至少按排1至2个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缴纳和入库情况;

  (三)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有关会计账务处理情况;

  (四)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五)其它有关情况。

  五、处理处罚

  对在对账中和重点检查中发现征收部门、缴纳单位、执收执罚单位、汇缴银行、中央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违反国家有关中央非税收入征收入库管理规定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发现的混库问题,将按照财政部规定向有关国库发文更正并附《更正通知书》,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调库手续,并将调库凭征复印件反回专员办备案。对中央和地方共享项目,汇缴银行错划的,甘肃专员办以《处理决定》通知地方财政退入中央非税收入专户。对按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还要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办将对各有关单位报表报送情况定期进行考核、通报。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报送的单位提出批评,并上报财政部及单位主管部门。

  各银行省级分行在接到本文后应转发到各非税收入代理支行或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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