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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赵鹏)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昨天,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通知规定,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据了解,此前财政部等曾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