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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雷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当前形势下,以能源税收为重点上调资源税负,是前所未有的好时机。”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贾康在他递交的《以能源税收为重点改进相关税制与政策》提案中指出,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我国加快了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同时资源能源价格走低,这对于以能源税收为重点实行资源税负的向上调整,是有利的契机。
上调能源税收时机已到
《21世纪》:强化相关税收中能源税收作用的目的是什么?
贾康:基本目的在于,一方面,促进在不可再生能源开发中提高采出率,结合资源、能源产品价格体系的改革,使能源的稀缺程度和社会成本因素更充分地反映到能源市场价位上面,促使消费者更为珍惜地使用能源产品。
另一方面,为各方更积极地发展节能减排工艺、技术,提供足够的激励,减少能源开采、加工和使用中的效率低下和消费现象,加大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开发、推广的财税支持力度。
前者主要是提高能源产品开发、生产、使用中的税负;后者还要加上对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技术与产品之开发、运用的区别对待、导向明确的税收减免优惠规定等。
《21世纪》:能源税费改革已经提了多年,何时是有利的出台时机?
贾康: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影响下,我国物价明显走低,CPI和PPI都已回到较低水平,把不可再生能源税收的税负作向上调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时机。
只要合理把握力度,虽然会带来初级产品价格上升及其向中、下游产品的一定传导,但不会产生很值得顾虑的物价上升压力。
同时,实行资源、能源税收的向上调整,将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结构性增税效果,对冲财政减收压力,提高财政困难期的承受力,并使减税、增税两个方向上的事情做得更为到位。
调整方案不可能单独设计
《21世纪》:在以能源税收为重点改进相关税收和财税政策方面,你有哪些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贾康:具体措施可考虑提高化石能源矿山资源税的从量定额征税标准、同时也适当加大从价定率征收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考虑实行与探明储量适当挂钩的征税方案。
从引导能源消费主体积极努力节能降耗、珍惜使用能源产品的角度考虑,能源消费环节的消费税,应在我国已出台燃油消费税的基础上,重点考虑把煤炭等其它化石能源使用者的税负向上调整。
对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循环经济型能源的开发、生产、使用推广,应制定一套税收减免优惠和适当补助支持的鼓励政策。
对支持这些项目开发、产品使用、技术示范推广、设备制造行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融资支持主体,也应配以优惠、激励的支持政策措施,包括贴息、信用担保、BOT特许经营等。
《21世纪》:怎样规避上调能源税收所可能带给低收入人群的影响?
贾康:由于这类能源在我国现行能源结构中占绝大比重,其价格的上升和传导效应对低收入人群支出负担的冲击和影响会比较大,在出台时,需要特别考虑对这部分人群进行适当的直接补贴,可结合城乡低保体系操作。
因此,能源税收调整不可能单独设计,它应该作为一揽子环境和能源政策及税制优化方案的组成部分看待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