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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外企和外籍个人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自此形成。
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公布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在税收征管中难以操作和管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利于税收征管,维护了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标志着我国内外资房产税税制实现了全面的统一,对简化税制、统一税政、公平税负,为纳税人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
据了解,为统一内外税制,2007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废止了对外资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只是在房产的保有环节还按内资与外资分别征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2009年,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市局相关人士解释说,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后,内外资纳税人按照相同的计税依据、税率及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实际上,大连市自1997年已经将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按照内资企业房产税政策执行,所以对于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组织以及外籍个人而言,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后改征房产税,除税种名称的变化外,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纳税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上。城市房地产税废止前,我市规定对外资企业及个人出租房屋按照房屋原值扣除30%后余值的1.2%计算缴税,这与内资企业和个人出租房屋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有较大差异。征收房产税后,外资企业及个人出租房屋与内资企业和个人一样,改按租金收入乘以12%(或4%)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除上述变化外,我市外资企业及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仍执行原有税收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
市局提醒,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适用房产税条例后,其在征税范围的应税房产,都应该缴纳房产税,缴纳时应注意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计算方法上的区别。另外,要注意房产税的减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些减免税政策同样适用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张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