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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为便于大家理解内外资企业、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相关政策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
答:《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实施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一直实行着一些单独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的税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制结构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税收环境已很不适应。为统一内外税制,2007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废止了对外资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只是在房产的保有环节还按内资与外资分别征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也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有利于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性质相同,课税对象都是保有环节的房产、纳税人同为房产的所有人,征收机关也一致,并且都是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简化和规范了税制,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两个税种并存时,由于税收政策的差异,使内、外资企业及个人在房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不尽一致。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后,内外资企业可以按照相同的计税依据、税率及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消除了税收待遇不一致的问题,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性原则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内外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公平竞争。
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有利于税收征管,强化依法治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是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经济社会情况已发生巨大变化,税制老化的问题非常突出,部分政策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在征管中难以操作和管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税法的可操作性得到加强,税收政策更加易于被纳税人理解和接受,有利于税收管理部门做好征管工作。而且,统一征收房产税还使各地的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维护了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也不会造成房价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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