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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7日 16:31  深圳晚报

  南山周先生来电咨询:为了拓宽市场,我公司计划兼并某私营企业,按不竞争协议须向该企业的个人股东支付一笔补偿费。请问,该款项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须缴纳,我公司应按何税目代扣代缴?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该个人股东取得的补偿款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税款须由你公司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罗湖赵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分别收到客户预交明年的顾问费及卖房的订金。请问,有关款项应在何时申报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罗湖区张先生来电咨询: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母公司要不要交税,子公司能否在税前扣除?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收取的税务处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母子公司之间并没有发生劳务,而提取的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因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其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此外,还要注意一点,交易资料须及时向税务局报送。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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