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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至此,汽车消费税的最低税率与最高税率差已扩大到39%。
具体调整如下表显示:
类别 税率 前后对比
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由3%下调至1% 下调2%
1.1升至1.5升(含)的乘用车 3% 不变
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 5% 不变
2.1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 9% 不变
2.6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 12% 不变
3.1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 由15%上调至25% 上调10%
4.0升以上的乘用车 由20%上调至40% 上调20%
消费税调整目的1:“抑大扬小”
2006年,我国对汽车消费税进行首次调整,将原有税率档次细化,由原来的3档调整为6档,将1.0L-2.2L之间划分为1.0L-1.5L,1.6L-2.0L两个档次;将大于等于2.2L的小轿车细分为4个档次,分别是2.2L-2.5L,2.6L-3.0L,3.1L-4.0L和大于4.0L的小轿车。
调整后各档次税率差明显拉大,最低税率与最高税率差由原来的5%扩大到17%。
此次调整细化税率档次,加大各档次税率差,目的皆在于“抑大扬小”,鼓励小排量汽车发展。与1994年开始执行的汽车消费税相比,2006年调整后,1.0L-1.5L排量的小轿车消费税税率降低2%,3.1L-4.0L和大于4.0L排量的小轿车消费税税率分别上涨了7%和12%。
据了解,消费税调整后,使1.0L-1.5L车型市场份额有所上升,但1.0L以下车型年度销量疲软,3.0L以上大排量汽车年度销量份额变化并不大,未达到预期“抑大扬小”的效果。有关资料显示,由于2006年中国进口汽车关税大幅下调,以及当年消费税调整,这些都没有对进口大排量车的销量造成明显影响,国家通过调整汽车消费税来达到限制大排量汽车消费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再次提高大排量汽车的消费税率,降低小排量汽车消费税已成为一种趋势。
消费税调整目的2:解决能源问题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
对于此次汽车消费税调整的原因,业内人士认为,主要就是日益严峻的能源问题。根据有关专家预测:中国汽车产量年均30%左右的增长速度在未来可以维持10至20年,2010年前,可能将突破1000万辆。而据权威能源机构的预测,我国已成全球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在能源供需方面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今年虽然成品油价格不断提高,但仍然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许多地方出现无油可加或排队加油的现象。而大排量汽车消费税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大排量汽车的发展,缓解我国的能源危机。
同时,有人指出,大排量汽车的快速发展与我国国情并不适应。因此,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降低小排量汽车消费税,以调节汽车消费结构,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是调整消费税的主要目的之一。
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汽车消费税是在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并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