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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税改需坚持4项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 11:38 上海国资

  目前促进资本市场税收改革的目标,并非仅是着眼于影响短期市场运行。更重要的是要为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并且引导“投资”代替“投机”成为市场交易行为的主流。由此,跳出对印花税、资本利得税等具体税种的争论,从资本市场税改的大视野出发,应该坚持和落实4项基本税收原则。

  首先,应该进一步突出税收公平原则在资本市场税制中的体现。当前税制中,还存在众多非公平的地方。例如: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涵盖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个人投资者获得分红要全额缴纳个税,并未如机构一样考虑此前亏损的税收减免;对国有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未纳入征税范围;与金融机构相反的是,非金融机构的证券买卖差额收入不征营业税;在股息红利分配中存在重复的所得纳税等。因此,未来税改要在公平原则指导下,既调整现有非公平政策,又应进行新的改革创新,如把股票印花税改为累进税,虽然可能存在一定技术困难,但却充分反映了税收政策公平导向,值得进行尝试。

  其次,还要强调税收效率原则。可以讲,现有资本市场税制的经济效率还有待提高,包括:印花税作为主体税种,难以担当资本市场发展的多重政策目标;还缺乏一些应有的税种,如对涉及遗产和赠与的证券纳税,对证券发行进行合理征税等;税收来源与归属背离造成税收分配不合理,导致资本重组和资本市场扩张受到制约;随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迅速提高,还需调整国际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等。长远来看,理应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进程,逐渐建立多层次的税制体系,以税收效率来促进资本市场完善。

  再次,坚持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的税收中性原则。无论如何,推进金融创新是不可避免的长期趋势。现有对金融工具的征税规定还不够完善,不利于各类主体对参与金融产品创新进行成本收益的预期判断,使政府主导推进的金融产品有可能遭到市场冷遇,也难以建立市场机构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对此,强化以鼓励为特征的税收中性原则,是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和资本市场多元化的制度基础。

  最后,也应逐渐强调资本市场的税收法治原则,也就是包括税制建立、税收政策运用和整个税收管理,应以法律为依据,以法治税。现有资本市场税制往往强调政策性为主,调整有时过于频繁,征收随意性大,这已不适应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实行税收原则从“政策性”到“法治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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