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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07:49 新闻晨报

  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相关政策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

  □记者徐运

  晨报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获国务院批准并下发,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提出了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租房者免征印花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按《通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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