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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 07:00 深圳特区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以下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二)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三)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

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
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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