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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烟叶税不影响农民利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 16:32 上海金融报
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日前公布实施,烟叶税正式开征。 该条例共1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2、烟叶税的征收环节为烟叶收购环节;3、烟叶税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4、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烟叶的收购金额;5、烟叶税的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等等。 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这主要是因为,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这次改征烟叶税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另外,烟叶税的税率与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相同,也是20%,税率没有改变。因此,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烟叶税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基本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水平。烟叶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主要是考虑到烟叶属于特殊的专卖品,其税率不宜存在地区间的差异,否则会形成各地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烟叶种植的统一规划和烟叶市场、烟叶收购价格的统一。 (任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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