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性质不同 税收负担差别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2日 11:07 《私人理财》杂志
把生意做到全国乃至全球是每一个老板的梦想。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企业主们都按捺不住向全国扩张的冲动。于是,他们开始在外地设立办事处、营销中心等分支机构。然而,分支机构性质的不同,将决定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方式,还会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因而,在实施企业拓展的蓝图之前,企业主还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分支机构,这将会为公司实实在在地省下一笔税务费用。 文/本刊记者 卢远香 时年32岁的叶之遐(化名)自大学毕业后就南下深圳打工。经过7年的积累,叶之遐在2002年创建了自己的美味调味品生产企业。而在他的精心经营下,该企业已经在深圳小有规模,其加工生产的调味品也布满了深圳市的各大超市,营业额快速增长。 眼看深圳市场已经完全打开,叶之遐又寻思着将市场拓展到佛山、东莞等珠三角城市。在佛山考察市场时,叶之遐见到了大学同学齐天磊。好友相见,自然谈起毕业后的经历。叶之遐不由得大谈自己的美味调味品王国的发展蓝图。他说公司的远景目标是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全面拓展市场。而近期的目标则是先要垄断珠三角各个城市,有关的市场调查和前期资金筹集工作正紧张地进行着。 正当叶之遐沉浸在美好的前景规划中时,齐天磊却冷静地向他提了一个问题,“你打算大规模地拓展公司,设立各分支机构,但在这项重大战略进行之前,有没有考虑过要进行配套的税收筹划工作呢?”叶之遐愣住了,茫然地反问:“税收筹划与这个有关系吗?有什么必要吗?”听了叶之遐的回答,齐天磊叹了口气说:“分支机构有好几种,性质不同使得企业的税收成本也会有很大差异,这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收益。” 齐天磊的话听得叶之遐又是一愣。不过,当他听到分支机构的性质不同将会给公司的利益带来直接影响时,马上打起精神跟齐天磊请教其中的玄机。看了看叶之遐的急切状,齐天磊介绍说,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很多公司为了开辟新市场,不可避免地需要在销售业务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分公司和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它们在税收上的待遇也并不一样。 齐天磊进一步解释说,很多公司为了方便管理,往往会选择成立办事处,只在分支机构处从事业务而不在当地纳税。有些公司甚至连办事处也不成立,干脆在当地租一两间房子就收发货物和客户货款。但是,这种方式看起来很简单,但却是很吃亏的经营方式。因为货物发往分支机构销售,属于视同销售的经营行为,不仅在销售地要缴纳税款,总公司还得再缴一次税,形成了“重复纳税”,得不偿失。 齐天磊的介绍让叶之遐感到汗颜,因为他最初的想法就是在各一线城市租个两室一厅的房子,派几个员工过去收发货物和货款,就当是成立一个办事处了。没想到这种简单方便的经营方式反而要“重复纳税”,直接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幸好这种想法还没有付诸实践,不然企业可能就要多支付一笔不小的税款了。 “看来,还是成立分公司比较实惠?”叶之遐提出自己的一个初步想法。“分公司纳税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汇总纳税,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纳税,是否实惠还要看企业的实际情况。”齐天磊卖了个关子。“那怎样才能知道自己的企业适合成立哪种分支机构呢?”叶之遐迫切地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采用何种形式纳税关键取决于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这样,受公司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地区税率差别及资金控制等因素影响,不同缴纳方式会使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较大的差异。”在解答疑问之前,齐天磊先是简单介绍了一下相关的知识。 那么,成立的分公司是汇总纳税划算,还是独立纳税好呢?齐天磊说这还得好好算一算。叶之遐在深圳市区的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如其在佛山成立一个分公司,该机构经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总公司将价值12万元(不含税价)的产品运往佛山这一分支机构加价10%销售,当月实现销售收入7万元,总公司的当月进项税额为1万元。 假如佛山的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汇总到总公司处纳税,则总公司在该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20000×17%-10000=20400-10000=10400(元);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税=10400×(7%+3%)=1040(元)。而佛山的分公司要缴纳的增值税=70000×17%-120000×17%=11900-20400=-8500(元)。按照相关规定,这笔数目将留待下一个月份抵扣。那么,在该月份,总公司和分公司应缴纳的税金=10400+1040=11440(元)。 那么,在同样的销售状况下,如果佛山的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的方式经营,并与总公司签订了视同买断的代销合同,则该月底佛山分公司将当月的代销清单交给总公司。那么,总公司该月的销售收入=70000÷(1+10%)=70000÷1.1=63636(元),应缴纳的增值税=63636×17%-10000=10818-10000=818(元),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税=818×(7%+3%)=81.8(元)。而在佛山分公司这边,应缴纳的增值税=70000×17%-70000÷(1+10%)×17%=11900-63636×17%=11900-10818=1082(元),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税=1082×(7%+3%)=108.2(元)。则在该月份,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共缴纳的税款=818+81.8+1082+108.2=2090(元)。 通过齐天磊的一番计算,叶之遐发现分支机构采用不同的纳税方式,其所缴纳的税款并不相同。很明显,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的方式经营时税负较轻,企业可以节税=11400-2090=9310(元)。看到这数字,叶之遐忍不住开始盘算自己的企业一年可以省下多少税款。 眼见叶之遐边算边乐,齐天磊连忙提醒说企业设立销售机构独立核算且采用代销方式比设立分支销售机构统一核算少交的税金,以后随着销售机构销售货物或在发出商品满180天时才逐步缴纳。这可以为企业多增加一笔资金作为现金流,企业主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这话一下子让叶之遐回到现实,他有点不屑地说:“分支机构纳税方式不同,一样还是要缴纳,何必那么麻烦?还不如汇总纳税好了!”齐天磊认真地解释说,假如分支机构采用的是汇总纳税的方式,那么总公司发往分支机构的货物,应当在当月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企业的货物还没销售就要先纳税,这对企业打开外地市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而若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经营的话,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将税款延迟。 “那是不是独立纳税就一定比汇总纳税好呢?”叶之遐再次提出自己的疑问。齐天磊解释说任何一种税务筹划方法都没有绝对的哪种好,关键要看企业的经营状况。 假如叶之遐在佛山和东莞分别成立一个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的分公司。在该年总公司盈利100万元,佛山分公司盈利30万元,而东莞分公司亏损20万元。则该年总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负=(1000000+300000-200000)×33%=1100000×0.33=363000(元)。而假如两分支机构都为独立纳税义务人,实行单独纳税的话,则该年应缴纳的所得税=(1000000+300000)×33%=429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总公司的盈利中弥补,从而减少总公司的总体税负。 听齐天磊说了那么多,叶之遐自己都感觉到迷糊了,不知道是汇总纳税好还是独立纳税划算。齐天磊笑笑总结说,一般来说,分支机构独立纳税比较利于企业发展。独立纳税不仅可以避免汇总纳税中货物尚未销售就纳税的问题,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假如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而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小型企业实行两档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也就是说,上述子公司在设立第一年可享受18%的优惠税率,第二年、第三年可享受27%的优惠税率。 这时,叶之遐总算明白了其中的奥妙。他想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还是选择独立纳税划算。最后,齐天磊还提醒他,企业与设在外地的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签订代销协议时,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由于收取手续费方式还需对销售机构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因而选择视同买断方式的节税效果将更好。 另外,如设在外地的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只能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而分支销售机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这时,企业就应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商品增值率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趋利避害,选择适当的销售方案。 (感谢中国策划学院税务策划培训部)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