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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细化个人财产拍卖征税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9:5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据新华社电 国税总局25日发文,规范并完善了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获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 依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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