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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拍卖收入征税有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5:00 深圳特区报

  个人财产拍卖收入征税有明确规定

  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江国成)国家税务总局25日发文,规范并完善了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

  依据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通知规定,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包括: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上述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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