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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个税申报是分类税制走向综合制的过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7:24 新浪财经

  

高培勇:个税申报是分类税制走向综合制的过渡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 (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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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下午15:00-16:00,新浪邀请五位业内专家与网友一起畅聊“年所得超12万元自行申报个税”话题。本次聊天五位嘉宾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卜祥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税务处副处长姜涛,北京市海淀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陆坤,嘉宾主持CCTV《中国财经报道》主编任速雁。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个税申报制度是我国税制从分类税制走向综合税制的过渡办法

  在个税申报之后,税收负担和原来的纳税方式都不会发生变化。只有过去有漏税的项目,取得收税的地方没有实行代扣代缴,或者是有两处以上的工薪所得,工薪所得用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需要有一个税级的爬升的问题。因此对于大多数的纳税人来讲这次并不会增加任何税收负担。

  高培勇教授认为,千万不要把个税申报看作是一个固定下来的制度,而是应该看作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阶段。因为世界上实行个人所得税国家很多很多,但是要搞自行申报跟综合所得税法是绑在一起的。

    一考虑到纳税人负担和个人所得税关系的时候就引入一个概念,得核算,就跟企业核算成本、利润一样得核算。怎么核算呢?分类所得税制条件下没法核算,我们现在个人所得税名以上说一个税种,实际上是11个个人所得税,因为搞分向个税。比如工薪所得税、劳务所得税、稿酬、利息所得税,可以分出11类,它的征管方式就是你在哪个地方取得收入就扣税,没有要求你把所有的收入加总求和算一算一年挣了多少钱、花了多少钱,哪一年哪些是你必须扣除的,哪些是你不必扣除的,是一个核算的概念,我们在分类所得税下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一点我们坚信一条中国的所得税制不管从哪方面看必须走向综合税制。

  我们现在的提法叫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意思是说出了一部分实行分类所得税之外,其余几乎大多数收入都要引入综合这个范畴当中。你要想这样一个事,现在是分类的,前面的目标是要走向综合制的,大家都希望走向综合制,原因很简单,扣税问题可以解决,负担人口问题可以解决,特别是申报制。以个人名义申报就要把所有的收入求和加进去申报,前面走的目标就是综合制,现在是分类制,从分类制走向综合制就需要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怎么才能过渡得比较顺利,现在的办法就是在分类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引入综合申报制,让大家适应一段时间,摸索一条规律,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其它税务部门对这套税制有把握,老百姓有一个申报的机会,这样看起来眼前所遇到的困难基本上都是过渡时期的困难。大家一起努力往前走,还是能够走出一条通道的。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做到百分之百能够把逃税的漏洞堵上,没有。美国人很吹牛,税收征收率也就80%多,但也就是这个样子。但不管怎么讲,原来我们是单项申报,就是代扣代缴制,别人替我缴了,替我扣了,替我报了。现在除了别人替你代扣代缴之外,你自己要汇总一下,你自己汇总,实际上就等于加了一道检查、监督的渠道,就得重新组合、重新申报的过程当中,对于偷逃税的防范,起码是做加法,不是做减法。

  从纳税人角度讲,在过去是不用自己去申报的,只是在取得收入的来源点有人给他代扣代缴。就这个税制本身,它的一大好处是便于收入的征管,不便于偷逃纳税。但是税制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言它是不理想的。原因就在于要调节人与人之间的收入水平,大家都懂得一条,调节的是一种综合的收入水平,而不是分类的收入水平。比如就以我本人和卜总进行收入比较,谁收入高和谁收入低。按照现行税制来说我们得一项一项比,我的工资收入是多少,他的工资收入是多少,我劳务多少,他劳务多少,我稿酬多少,他稿酬多少,一项项比,可能某一项所得上我比他高,他在某一项所得上比我高,最后我们也不知道谁收入高谁收入低。想调节收入水平,就得把我们俩一年的收入统统加起来,在综合计算的基础上我们俩再进行比较,这时我比他的收入高。

  这怎么办呢?就必须得走个人所得税综合制这种道路,在分类所得税的基础之上,逐步地向综合制去靠拢。就这一点来讲,我们刚才一再强调现在的分类制加上自行申报制就是往未来的综合制去靠拢,这是最根本的一条。走了这一步,对中国而言,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分配调节的功能就会加强,这是最根本的一条。

  除此之外,如果说在现行条件下我们不说远的,就说分类所得税制又加了一个综合申报制,这两个合起来肯定比原有单纯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情形是很多。尽管表面上说我所有的税都在其他地方交了,但是难免有漏交的,这可能是纳税人的原因,你不知道。也可能出扣缴义务的原因,不可能清楚地都掌握税法,通过自行申报你去补税。还有的人在两个以上的地方都有固定所得,比如兼职,而且经常固定性的兼职。虽然这两个地方都就工薪所得交了税,但是大家知道有一条,我们的工薪所得税不是比例税制,是累进税制,你在那个地方交了公民所得税,扣了1600,得出相应的税率。在另一个地方交了公民所得税,扣了1600,得出相应的税率。这里出现一个重复扣税的问题,我们基本的扣除标准是1600,你等于在两个地方扣了3200,等于多扣了。第二,如果两方面所得相加,所用的税率较大。这种情况而言,也有好多人是这样一种情形,也需要再补交税款。因此,不也是说对于收入分配的一种调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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