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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名不副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06:55 上海金融报

  [ 撰文 贺蕊莉 ]

  说中国的消费税并不是为了调节消费,征集财政收入才是其真正目的,还需要从1994年税改中消费税出台的背景谈起。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我国的消费税和西方的消费税进行比较,以窥视出我国消费税的真正功能。

  与其他不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税收也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间接税是一种“拔了鹅毛鹅不知道”的税收征集方式。

  在199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1983年出台的税收制度。1983年的税改,主要是降低了原来占财政收入50%多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的份额,将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盐税原来就基本独立,影响不是很大,主要是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当时的基本格局是:劳务收入征营业税,彩电冰箱等11种(记得最初是11种,后来有所增加)产品征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除增值税所列产品外,其余的都征产品税。产品税有上千个税目,45个税率,税率从0.5%~60%不等。

  产品税的弊端很多,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重复征税,只要企业有收入就征税,也不管你是盈利还是亏损。同时,同类产品不同税目、同类产品不同税率的问题也很突出。所以,在1994年税改时就取消了产品税,代之以

增值税,而且把原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修理修配劳务也纳入了增值税范围。增值税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的税率有13%和17%两档,17%是最普遍适用的一档税率,它是一个价外税,折合成价内税,税率约为14.5%。这个税率虽然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基数,但相对于占产品总价达60%的产品税来说,还是低了很多。如何把取消产品税改征增值税以后所留下的税收空档补充好,成了当时的一个问题。

  好在我们又制定了一个消费税,按照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额征收,在生产环节征收,是一个价内税,也称之为调节消费。

  消费税是调节消费行为的征税,这是刚刚推行消费税的时候各种宣传材料和教科书的通行说法,但在总结消费税的征收意义时,为财政收入的目的时不时地露出“马脚”。以

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改参考书为例,在讲到消费税的时候,将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分为三类:一是过度消费对人体有害的产品,如烟和酒;二是对社会安定的不利影响的产品,如鞭炮焰火;三是有财政意义的产品。第三点是实实在在地交待了真实目的,前两点似乎比较含糊。

  所以,中国的消费税只是取了一个名字而已,它更像是原来的产品税,一种“雁过拔毛”的税。

  如果想调节贫富差距,所得税、财产税是最好的税类;如果想调节消费,把高档轿车、高档住宅纳入征税范围才是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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