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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从单位低价买房需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09:5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晶晶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所谓“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日部分地区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做出通知规定。通知印发之日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按照通知,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

个人所得税

  有关负责人表示,除此情形外所有情况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取得的此类应税所得,应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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