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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 奖检举者最高10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 14:27 法制晚报
检举者需在指定日期内到相关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同放弃奖励金额 本报讯(记者 张丽锦)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将实行新的奖励办法,检举人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且需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视同放弃奖金。 这是昨天国税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公布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中规定的。 据悉,新办法实行后,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 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而根据原办法,最高奖励可能超过10万元。 新办法奖励不超过10万 实行了八年多的原办法规定,涉税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但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而3月1日将实行的新办法,则明确规定国、地税两局奖励总额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举报涉及税收案件、增值税发票倒卖、完税凭证伪造等多方面,最高金额也不超过10万元。 另外,税总明确规定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各地方国、地税局须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作之便举报无奖金 国税总局明确规定了九种不予奖励的涉税举报行为。 其中,包括了匿名检举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等9种情形。 可检举倒卖“完税证明” 税总规定,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被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50-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50万元的,奖金5000元以下;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涉税举报收缴国库 奖励分6档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违法发票举报奖金分6档 根据新办法,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6000-10000份,奖金6万元以下;3000-6000份,奖金4万元以下;1000-3000份,奖金2万元以下;100份-1000份,奖金1万元以下;不足100份的,奖金5000元以下; 另据规定,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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