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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不是税收新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9:18 中国证券报
不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和购房者经济负担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指出,日前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这份通知,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这位负责人强调,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是该税种开征后就一直存在的一项日常征管工作。这次下发的通知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 早在1994年,土地增值税便已开征。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231亿元。目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会进行。 这位负责人指出,土地增值税并不是全部按60%的税率计征,而是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增值额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从实际情况看,各地税务机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中,一直执行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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