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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豁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黄杨北京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通知下发之日(2006年12月6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以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通知规定, 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豁免历史欠税,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

  凡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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