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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所得按盈亏相抵后的正数报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6:52 浙江日报
本报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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