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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按盈亏相抵后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4: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但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税务总局在研究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时考虑到: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而且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才作出股票转让所得按盈亏相抵后正数申报的规定。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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