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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家公司拿薪合并计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14:13 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熊焱

  明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将开始。为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以及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就个体工商户、公司职员、股民等不同情况进行了详细案例分析。

  房产转让所得应纳税

  案例

  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详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为500000×5%=25000元。

  小王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小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为: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从两公司拿薪合并计税

  案例

  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北京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A公司每月给工资16000元,三险一金3200元,代缴税款1865元。B公司每月给工资5600元,代缴税款475元。

  详解

  计算可知,林女士的年所得已超过12万元,应自行纳税申报。特别需注意的是,按照个税法等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税,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以1月份为例来计算,林女士还应补缴一定额度的税款: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应发工资+B公司应发工资-“三险一金”-1600=168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6800×20%-375=2985元,A、B二公司已扣缴林女士个人所得税=1865+475=2340元,故林女士应补税款=2985-2340=645元。

  炒股收入申报按全额计算

  案例

  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2006年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工资所得12万元,并扣缴税款。详解

  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小东的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10000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自由职业者须选申报地点

  案例

  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两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详解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个体户申报前先减成本

  案例

  小李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平时除了经营自己在A市B区的服装店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详解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小李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600×12=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25800元,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5800×20%-1250=3910元,应补缴税额=3910-3200=710元,申报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小李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向A市B区服装店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由于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800元<120000元,因此,小李不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提示

  “三费一金”超出部分纳税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

  但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险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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