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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浮出水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8:20 南海网-海南日报

  25%税率终结“异税”时代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韩洁 魏武) 旨在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并轨的“两法合并”议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结束了我国沿用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税率的“异税”时代。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24日在此间开幕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了说明。他指出,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主要是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金人庆说,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

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此外,为更好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国务院将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审议意见中指出,草案将新的税率定为25%是适当的。由于法定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并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总体上看,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针对外资企业税负略有上升的情况,新税法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措施。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此外,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看,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财政收入近年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25%的税率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政也能够承受。

  5年过渡期照顾老企业

  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优惠重点“变脸”产业优惠跃居主流

  根据该草案,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将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草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就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采取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金人庆表示,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首次引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

  据了解,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该草案首次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会议上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根据草案,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本栏稿件均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魏武 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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