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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2万元卖房炒股所得也需申报纳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09:36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通知,明确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卖房、炒股所得等都需要申报。对于没有委托协议的代理申报,税务局将不予受理。 通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对于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要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北京的核定征收率为1%,因此北京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申报转让房屋所得时,适用税率为5%,即按照住房转让收入的5%申报卖房所得。 同时,股票转让所得也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针对不少纳税人对年所得计算方法的误解,通知解释,年所得的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税务部门同时明确,年度自行纳税申报不是部分人误解的要对收入再次缴税,而只是对年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一次申报。这样做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将平时按规定缴税的信息与年终自行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发现由于计算差错而导致的少交、漏交税款,填补税收征管漏洞。 通知还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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