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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个人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00:33 信息时报

  只有通过指定公益组织或机构进行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刘小倩 张莹) 近日,广州市地税接到一名企业的会计打来的电话,称企业老总每月都拿出300元自行资助一名贫困大学生,他问代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将这笔费用进行税前扣除。针对该问题,记者从广州地税部门获悉,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是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除特别规定外),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除特别规定外),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有一个关键条件:必须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方可进行税前扣除,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是不允许扣除的。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另外,对于以企业或者个人名义向广州申亚的社会捐赠,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进行税前扣除。我省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的捐赠,凭加盖广东省慈善总会印章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后,应凭取得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同时,税前扣除的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能转到其他应税所得以及以后纳税人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的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相关链接 部分指定公益组织或机构

  据悉,自今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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