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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广东省地税局:年所得逾12万可由单位报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 16:31 南方日报

  朱桂芳 赵永清 冯娴

  再过半个多月,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便要开始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了。但按目前情况,城市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有不少纳税人都不清楚自己的年所得是否达到或超过12万元。怎样知道自己的年所得超12万元?超过了将如何申报?如果不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是否能查证?针对连日来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昨天,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专门作了详释。

  将给该报未报者以适当提醒

  省地税局副局长欧斌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因此,纳税人应当对自己的收入情况予以掌握。另外,对通过代扣代缴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了解相关个人收入及纳税信息。

  据解释,个人、特别是工薪阶层的大部分人年所得的信息可以向代扣代缴人查询。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计算复杂,如果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工作单位代理申报。但必须有个人签名的委托书,其委托才能生效。

  欧斌进一步解释,对一些该申报而没有申报者,主管地税机关也将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多渠道可查证个人所得

  如果个人没有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我省地税机关如何查证呢?

  欧斌称,申报所得金额是按税前所得自行申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至于如何查证所得的问题,我省地税机关有规范的检查程序。

  据透露,目前,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都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实现了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也就是说,可通过多种渠道查证个人年所得。

  对于房租、兼职等收入,我省地税机关表示,可以通过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交换、税务机关日常检查、重点稽查以及群众举报等多种措施来加强管理。

  未按期申报属偷税,要负法律责任

  省地税局表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一经查证,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按《征管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据解释,无论金额大小,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买卖所得计入房产证人名下

  目前个人收入不仅是工资薪金,还有房屋买卖、租赁等,这些所得如何计算?

  欧斌解释,《办法》出台后,赋予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房屋买卖、租赁方面所得的,确认是谁的应税所得、谁是纳税人,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年所得,决定着纳税人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对于这一问题,应分两种情形:

  凡年度终了后,已缴纳税款的,谁缴纳税款,谁就是所得人;凡年度终了后,已进行房屋出租或完成房屋转让交易,而尚未缴纳税款的,以房产证上的财产所有人确认为房屋买卖、租赁所得的取得者和纳税人。房产证由两人联名的,其所得各计一半。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由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确认。

  可选择多种申报形式

  欧斌介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省地税局特别提醒,在各种申报方式中,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

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从广东地税门户网站上(www.gdltax.gov.cn)下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同时可向省地税机关咨询,电话为: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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