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9:5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孙雷

  目标指向高收入群体 为个税法全面修订打基础

  中国税务机关即将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从而为缩短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铺路。

  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在五类情形下,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自行申报。

  这五类情形分别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这显然是对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细化和具体贯彻落实。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

  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而在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看来,《办法》的实行,是向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既定的方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迈出的重要一步”。

  从征收模式上说,目前国际上个税征收存在三种主要模式:分类征收、综合征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

  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是,实现从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转变,而这种选择,源自中国特有的现实国情。

  “这首先就要考验你的征管水平,水平跟不上,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就可能无法真正执行甚至使法律变成一纸空文。”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对本报记者说。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坦然承认,目前,中国的个人收入分散、隐蔽,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情况掌握不全、难以监管。

  在该负责人看来,《办法》的出台显然有利于征管水平的提高。这是因为,《办法》从法律上明确了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

  与此同时,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可以不断增强居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国税总局上述负责人说。

  然而,也有专家担心,从《办法》内容看,似乎还缺乏有效手段来真正落实“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工薪阶层好办,收入一清二楚,可是那些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呢?不申报你又从何知晓?”

  而安体富教授认为,中国个税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事实上的税基不透明。除了工薪阶层的工资是透明的,其他收入往往难以控制,不清楚。

  他指出,中国应该实行真正的储蓄实名制,同时要加强对现金的管理,进一步推动

银行卡的使用,并将银行、各种金融机构间,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和银行之间实现联网。

  而据记者了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到2007年底,80%地区的税务部门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系统实现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与此同时,税务总局也在酝酿构建“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等四大制度,加快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一旦这几个方面真正做到了,每个人的收入就可以很容易知晓了,这样,个人所得税恐怕就会翻番往上涨,个税法的全面修订也就有了扎实的基础,而其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也将会得到真正的发挥。”安体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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