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逾12万的纳税人:不按时申报要负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9:49 解放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纳税人“年所得”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11项所得的总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去年修订的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

  “年所得”到底怎么算

  纳税人“年所得”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11项所得的总和: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上三项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不按时办理申报要受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同样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延期纳税申报须经报批

  《办法》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因故需要延期纳税申报的,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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