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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超12万纳税须自行申报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6:21 北京晨报
-年所得包括11项 -不按时申报最高罚1万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发布,强化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法规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 -5种情形纳税须自行申报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申报办法,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第5种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年所得”包含11个项目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上述法规要求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纳税自行申报方式多样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既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此外,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延期申报须书面申请报批 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的纳税人因故需要延期纳税申报的,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据新华社 新闻解读 强化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8日表示,新近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此举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这位负责人说,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这一提法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据介绍,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 据新华社 弥补“两处所得”个税征收漏洞 个税自行申报制度意味着国税总局对个税监控力度的加强。此次个税监控新政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解释,“两处”指的是纳税人与两个单位签署劳务合同,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外资或合资企业中。由于税务机关在征收个税时采取累进税率,因此同样的收入,在一个单位领取与两个单位领取所交的个税有差异。 朱青举例:“比如某人在一个单位月收入为6000元,那么他每月应该缴纳535元个税;而假如他任职于两个单位,每月在每个单位分别领取3000元,虽然每月总收入仍然为6000元,但是他缴纳的个税却只有230元。”因为,这部分个税情况的申报有利于弥补国家在个税监管中的漏洞和缺陷。 另外,按朱青的理解,兼职并不算在这个条文里。 晨报记者 邢飞 三类所得可免税 根据昨天公布的申报办法,三类所得可免税: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不按时申报最高罚一万 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据新华社 制表/林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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