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税收法律不足行政法规太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1日 02:11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程刚崔丽)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今天呼吁,立法机关应加快立法进程,改变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偏少、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现状。他是在今天下午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题讲座时讲到这番话的。

  税法与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财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税收收入需要得到有效保障,而纳税人财产权也不能受到不当干预,因此税法必须具有规范性。刘剑文表示,税法的规范性首先表现为税种与税种法的相对应性。“一法一税”,国家一般按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而且税种的开征与否一般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制定税收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使得税法具有稳定性和固定性。

  税法作为和人民财产权直接相关的法律,应主要由立法机关制定,这也是税收法制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刘剑文说,我国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不尽相同,据粗略统计,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大约有30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大约有50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却只有3部,即《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这直接导致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效力级次不高。“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税收法律偏少,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偏多的状况,需要通过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加以改变。”刘剑文说。

  刘剑文特别指出,我国目前还缺少一部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领作用的税收基本法或者是税收通则法。在税收实体法领域,也存在诸多缺失,如我国对

证券交易征税是通过印花税的形式进行的,有些税种目前还没有依法开征。

  刘剑文说,当务之急是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指导,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基本思路,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透明、法治化,更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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