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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赠与房征税太高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13:08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我本想今年把房子卖掉,现在看来还不如再过三年跟姐姐办个假买卖来得划算。”溧水县张先生昨天告诉记者,因要到外省工作,他想把姐姐赠给他的房子卖掉,可是当他咨询后,发现要缴20%的个税,他有点犹豫了。原来日前国税总局下发的文件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说,他算了一下,如果按40万元卖掉房子他要交2万元的营业税,再扣掉一些费用还要交5万元左右的个税,而如果再过三年他跟姐姐签个假买卖合同,就不需要交多少税了。 记者就此请教了相关专家。专家认为,国税总局的文件应该说基本可以杜绝假赠与行为,但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后遗症。其实对于房屋假赠与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根据规定,赠与的房产必须办理公证手续,而假赠与双方非亲非故,不太容易被公证。即使房屋过户后,“受赠方”很有可能对真正的买卖合同不再履行。此时,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即使“赠与方”提出赠与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受赠方”可能提出异议,此时合同的效力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予以确认。时间、人力、物力的损耗不可避免。另外,“赠与方”也可能源于自身逃避营业税的难言之隐而不得不放弃诉讼。“受赠方”则往往无法追究“赠与方”的房屋质量瑕疵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鉴于此时房屋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且在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完毕,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受赠方”依据赠与合同无法追究“赠与方”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么多的法律风险存在导致假赠与行为并不是房产交易避税的普遍行为,倒是延期交易过户才占重头戏。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可能是国税总局对赠与行为变相征收的一种赠与税,也有人认为这可能是遗产税开征前的信号。(作者:墨渊,徐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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