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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称将工薪阶层一概视为低收入者不符实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7:37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0月19日电 (记者 郭永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日前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时表示,将工薪收入者一概视为低收入阶层的看法,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很多网友认为,工薪阶层是低收入阶层,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体现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刘丽坚说,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大锅饭早已被打破,工资收入有高有低,甚至差距悬殊,目前年工资收入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几百万元的已不少见。

  据介绍,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

  刘丽坚举例说,2005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0.48%,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14.63%;北京市年工薪收入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9.52%,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74%;广东省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7.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比重分别为8.68%和1.34%,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比重却分别达60.9%和46.5%。

  “由此可以说明,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他们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人均税额远远高于其他工薪收入者。”刘丽坚说,今年工薪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工薪阶层中的高收入者缴纳税款所占份额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刘丽坚表示,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一直是个人所得税的工作重点。目前税务部门主要从5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明确重点征管对象,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制定、完善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加强征管的制度和办法;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要求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明确法律责任。

  此外,有网友提问,银行代扣的利息个人所得税想要索取完税证明,如何办理?

  刘丽坚说,储蓄机构在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所以,利息清单就是完税证明。

  刘丽坚还解释说,根据个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利息所得,包括持有企业债券所得到的利息。

  她说,个税法从1980年实施以来虽经3次修订,但从来没有改变过对企业债券利息征税的规定。因此,个人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上购买企业债券时,无论企业债券发行公告中有没有说明或者承销商有没有告知债券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时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利息的单位在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兑付利息的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的,取得利息的个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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