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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税收将回归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08:55 新京报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合并议案本月底审议,合并后税率可能定在25%-27%之间

  

外企税收将回归国民待遇

  2006年1月22日,行人从北京税收公益广告牌下走过。图/CFP

  从1991年开始国家为了吸引海外投资,给予外资企业15%的优惠税率,而目前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被取消。日前,有消息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议案已获得国务院原则通过,并有望在10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最终获得通过,外资企业在税率方面享有的优惠将成为历史。

  合并后企业所得税“五统一”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方案将会在‘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的政策下进行修改,以扶植重点行业为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表示。

  目前,外资企业在中国可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就是人们常说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即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盈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是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提供的地区性的低税率优惠。第三是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许多都高于内资企业。

  基于这种优惠情况,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分析:“两税合并方案在税率和优惠政策上都会有一定的调整。首先要在过渡期内逐步取消外资企业独享的优惠政策;其次要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第三是要加进一些新的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行业性的优惠政策;第四要统一和规范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制度;第五是要加进一些反避税的条款。”

  据了解,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在五个方面得到统一,即“统一法律;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在宽税基的基础上,实现税基的平等扣除;统一优惠政策,总体上减少优惠,实现优惠平等;统一税收征管”。

  合并后税率可能在25%-27%之间

  对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税率在25%-27%之间。

  “税率定在这个区间有两方面考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倪红日分析:“一是要考虑到外资的承受能力,二是要考虑到我国税收主权的问题。如果企业所得税定得太高,有些企业可能会考虑将投资转向韩国或者新加坡这类税收相对较低的亚洲国家去,我国将会失去一部分外资投资。但是税率也不能定得过低,因为我们不能丧失我国的税收主权。”

  倪红日还表示,经过改革开放近30年的时间,我国已不是资金短缺的国家了,但是我们有吸引外资的需要,还需要通过外资的注入吸引到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先进的管理经验。所以税率要定在可以满足我国保留税收主权的同时,继续吸引外资的位置。

  合并对外资影响不大

  此前,对于两税合并后会给内外资带来怎样的影响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现在专家的意见比较统一:对于内资企业,两税合并可以使内资企业税前计税扣除依据放宽,税基缩小,同时税率下调,使税负减少,是利好的情况。而对于外资企业,由于会有大约是3-5年的过渡期,其直接影响不会很大。但过渡期结束以后,预期可能会有新的影响。

  虽然税收会直接影响到今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但是这些外资企业往往都是因为看准了中国市场发展的潜力,或者是看准了中国其他成本较低的优势而来的。税收不是必要因素。

  外资企业安永计师事务所中国业务执行合伙人沈钰文表示:“两税合并不会对外资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两税合并会有一个过渡期,而且外商企业都会理解,修改税法是一个国家的正常行政行为,但他们注意的是修改后的税法是否公平和透明。另一方面讲,税负提高的只是一部分企业,像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这类企业,都属于服务性企业,税率是33%,两税合并后企业是减负的。

  而对两税合并后可能给财政带来的减收影响,倪红日表示:“我国去年财政收入增长5148亿,实施两税合并政策后,预计财政将会减收700亿左右,对于国家来说,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良好,税收的减收部分只是财政的一个小的方面,究竟两税合并后会给财政带来多大的压力,现在还很难说。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在实施计税标准提高到1600元以前,曾估算大约会减少200亿左右的税收,但是事实上,今年个税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是增长了。因此所说的减收只是静态的估计,如果从一段时间内看,这种对内资企业税收减免的刺激,和征管的加强,可能会弥补这部分税收。”倪红日分析。

  本报记者孟斯硕

  ■背景资料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呼声由来已久,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模式被称为“双轨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1991年将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将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此形成了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双轨制”所得税制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内外资企业交纳不同的所得税率,而且享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是11%,而内资企业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为23%左右。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两倍。

  本报记者孟斯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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