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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受赠住房全额征契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09:24 中国经济时报
税务总局新规打击房产假赠与、偷逃税 记者黄杨北京报道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 《通知》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 契税方面,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通知》明确,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营业税方面,《通知》明确,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个人所得税方面,《通知》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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