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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租屋要缴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02:3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济南10月12日电记者 刘成友 报道:山东省地税局近日与建设、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将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强化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这意味着只管坐地收银的房东必须要缴纳营业税,以往税收征管的弱点有望成为税收增收的新亮点。

  山东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凡是出租、转租房屋、房屋外场地的个人都应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收。按照税费计算方式,假设房屋租赁的租金收入是1000元,且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用于出租给居民居住的,缴纳税款为104.3元以上;租房人用于生产经营的,缴纳税款为206.5元以上。

  前不久,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市民取得的房屋租金须申报缴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8项税费。山东为此出台措施并制定了细则,要求各部门要实现
房地产
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在为出租房屋人员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及时查验
房屋租赁
协议、由出租方开具的税务发票等。无租赁协议或发票的要与出租方协商补缴税款。对未申报纳税、通知后拒不改正的,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统计,目前山东省拥有房屋租赁面积4258.16万平方米,但房东大多只需登记房源,租出后直接拿租金就可以了。新的征管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堵住漏洞。

  个人出租住房该如何交营业税(新闻链接)

  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记者许志峰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按照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每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是月租金收入与适用税率的乘积。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适用3%的优惠税率;用于生产经营的,适用5%的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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