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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百货公司补缴税款2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 09:05 金羊网-新快报

  地税指出,回扣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新快报讯(记者 唐松风 通讯员 张莉菁 王凌)百货公司对购满一定金额购物卡的购卡人给予回扣是百货业的普遍做法,但若对该行为进行不当的税务处理则涉嫌违法。日前,广州市某百货公司就因将给予购卡人的回扣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违反税法规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近日,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天河某大型百货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积分卡(购物卡)时,对一次性购满5000元及以上的购卡者按比例给予最少1%的回扣,购卡金额越大,回扣比例越高。该公司进行税务处理时,将回扣支出直接列入销售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列支。据统计,该公司2004—2005年逾5亿售卡收入,仅回扣支出就超过50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回扣支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不能将回扣支出列入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公司须为此补缴企业所得税近200万元。

  据了解,目前广州不少百货公司都存在销售积分卡(购物卡)支付回扣的行为。市地税局表示,各公司在对该回扣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谨遵税法,遇到不清楚的税务处理问题时,可致电12366-2咨询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浏览有关法规,共同提高百货行业的纳税遵从度,构建良好税收秩序。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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