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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缴税明年起更便捷透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01:35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小型个体工商户税收未来将实行“定额公示”程序,工商户在税务机关确定缴税定额前有了申辩的机会。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曾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6月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针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一位负责人表示,与过去的规定相比,新《办法》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因为原来规定的适用范围存在着随意性大、标准不清的弊端,从而出现了滥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问题。新办法则对不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使个体税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

  将让个体工商户感受到的最大变化则是“定额公示”程序。过去,税务人员找上门时,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已经确定的定额来缴税,几乎没有申辩质疑的机会。而现在的“定额公示”程序是在最后确定定额前让工商户知道定额情况,给予其反馈意见的机会。

  税务总局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定额公示”的另外好处就是能够让社会各界间接参与核定定额的工作,从不同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从而提高定额的准确度。这样,不但加强了社会监督,还能体现税务机关廉政执法的原则。

  同时,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这种简易申报的做法是对纳税申报程序带有根本性的转变,既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也符合准确、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这位负责人说。

  而对于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实行“简并征期”的方法,即将定期定额户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这将在最大限度简化税款征收程序。

  目前,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通过发票开具的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进行比对,对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的部分补征税款。税务总局负责人介绍说,随着税控收款机陆续运用,征收方法将更加便捷准确,效率更高。

  《办法》还对个体工商户在申报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通过银行划缴税款所涉及的问题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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